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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委員會

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職能,係以專業客觀之地位,就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政策及制度予以評估,每年至少開會二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以供其決策之參考。

  1. 薪資報酬委員會職權:
  2. (1)定期檢討本規程並提出修正建議。
    (2)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年度及長期之績效目標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3)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並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
  3. 薪酬委員履行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確保公司之薪資報酬安排符合相關法令並足以吸引優秀人才。
    (2)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個人所投入之時間、所擔負之職責、達成個人目標情形、擔任其他職位表現、公司近年給予同等職位者之薪資報酬,並由公司短期及長期業務目標之達成、公司財務狀況等評估個人表現與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3)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4)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酬勞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5)本委員會成員對於其個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
  4. 薪酬委員會之成員:三席獨立董事-張莎未(召集人)、施耀祖、吳素環。
  5. 112年度檢討與評估本公司薪資報酬資訊如下:
  6. 薪酬 委員會成員

 


審計委員會

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本委員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1. 審計委員會職權:
  2. (1)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4)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5)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6)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7)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8)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9)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10)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
    (11)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3. 審計委員會之運作,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
  4. (1)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2)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
    (3)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
    (4)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
    (5)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5. 審計委員會之成員:三席獨立董事-張莎未(召集人)、施耀祖、吳素環。
  6. 審計委員會與內部稽核主管溝通情形報告,每年度至少開會二次
  7. 《定期》

    稽核主管於每季審計委員會會議中報告:
    1.法令規定稽核申報事項執行狀況。
    2.年度稽核計畫執行結果。
    3.稽核業務執行彙總。<
    4.稽核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

    《不定期》

    視需要以電子郵件、電話或會面方式溝通稽核發現內容及如何不斷提升稽核價值。
    依審計委員建議事項,由稽核主管負責彙整相關處理情形回報審計委員或專案業務報告。

  8. 審計委員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
  9. 稽核主管定期每季至少一次參與審委會與審計委員溝通,會計師每年度至少二次參與審委會與審計委員溝通。

     

  10. 112年度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11. 審計委員會成員